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天生缺陷就是滞后性和法律空白、盲区。法律的缺陷、司法能力及水平的限制等因素制约司法实践中婚姻家事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审判。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所以本文所要阐述仅供参考,不代表现实中法院就是这个审判结果。
有房结婚、结婚买房、安居乐业等等是普遍观念,中国家庭房产拥有率达83.43%,离婚时房产如何判令归属及分割补偿是司法实践的重要任务,关乎社会稳定、化解纠纷。
一、哪些婚后购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和还贷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转化,不影响财产性质。
下列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掌握,各自用婚前积蓄购置的物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3、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4、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5、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6、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7、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8、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后购置的虽为个人专用,但价值较大的首饰、图书资料、汽车、摩托车或一方为进行个体经营而购置的其他生产资料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1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已取得财产权利,但尚未实际取得财产的,离婚时也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
1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分割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2、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3、一方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长期在外不归已满一年的,离婚时应视其有居住条件。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5、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关于登记在第三方名下房屋的处理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将房屋登记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名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主张房屋为共有或一方所有,属于产权争议,主张者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是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应当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确为将该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一方暂时管理;如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较适宜。
如果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外,还同时有第三人的名字。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
(1)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四、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作出判决,只能就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作出判决。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